传了很久的创业者“签证”,移民局终于开始正式接受申请了。这对于在美国学习工作的外国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毕竟,一言不合就开个公司自己干,是美国梦的重要体现,也是现在美国的非移民签证里最为缺少的。
之所以给“签证”加引号,是因为这个身份并不能算是一个签证,更不是绿卡,而是国土安全局使用其假释权力给予外国企业家“假释进入美国”一段时间,只要企业家(们)能证明他(们)在美国的逗留能够通过他(们)的企业为美国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
申请条件:新公司+CxO+有股权+美国投资老司机的钱
- 申请人为合格的初创公司的企业家
- 申请人在初创公司中发挥中心和积极的作用,通过其知识、技能、经验获得的良好职位能够充分协助业务的发展和成功;
- 申请人在该初创公司中拥有实质性的所有权权益(首次申请至少15%,后续的申请更改仍需要至少10%),且该公司:
- 该初创公司是近期成立的且从成立开始就合法的在美国经营(在递交申请之前的三年之内成立);且
- 有巨大的增长和创造工作机会的潜力,由获得了高额的投资、补助、奖励来证明。
- 由获得了高额的投资、补助、奖励
- 该初创公司在递交假释申请之前的一年之内从合格的一位或多位投资者那里获得了不低于$345,000 美金的投资;
- 该初创公司在递交假释申请之前的一年之内从合格的一个或多个政府那里获得了不低于$100,000 美金的奖励或补助;
- 若该初创公司仅能部分满足上述第1或2条,如果有可靠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初创公司有巨大的增长和创造工作机会的潜力,申请人仍有可能获得假释。
- 合格的投资人。“合格投资者”在这里指的是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个人。如果投资者是组织,则该组织位于美国、根据美国或州的法律组建、且大部分直接或间接由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拥有并控制。并且,该个人或者组织经常性地投资日后展示出巨大的收入和工作机会增长的初创公司。这样的个人或组织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合格的投资者,如果在最近的五年内:
- 个人或机构在五年内对初创企业的总投资不低于60万美元,投资类型包括可转债或行业常用的其它可转换为股票的其它证券;并且
- 在此类个人或组织进行此类投资之后,至少有2个这样的实体创建了至少5个合格的工作岗位,或者产生至少50万美元的收入且平均年收入增长至少达到20%。
- 其他支持性证据。如上述三项只能部分满足,如果有可靠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初创公司有巨大的增长和创造工作机会的潜力,申请人仍有可能获得假释。能提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快速增长的证据,如:用户或客户的数量、初创公司的收入、额外投资、筹款,包括众筹平台;
- 初创公司的社会影响;
- 初创公司的国家范围;
- 对初创公司所在地区或地区的正面影响;
- 任何其他可靠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初创公司有巨大的增长和创造工作机会的潜力。
优势:时效久、能renew、配偶小孩能陪同、一家公司三人用
创业者身份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假释获准的创业者可以得到最多30个月的滞留时间,最多可以再延长30个月。其配偶小孩可以一同入境,配偶可以申请工卡(EAD)在美国工作。一家合格的创业公司可以支持三个创业者身份的申请。
与创业者身份相比,L-1A 签证需要在美国境外有关联公司、H-1B 对于对公司有绝对话语权的申请人也无法适用。创业者身份是为真正来美国创业的外国人量身定制的。
缺点:可能短命
在这里说一下这个一波三折的创业者身份的背景。
2016年8月,移民局曾经推出一份提议,表示将为有意在美国创业的人士专门设计一个长期留在美国的签证,被称为创业签证。
2017年1月,国土安全部正式公布了名为《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国际企业家规则”/“IER”)的创业签证EB-6议案,开始进入公示阶段。原定于2017年7月16日正式生效执行。
正当国际企业家们准备“我带着脑、你带着钱”地来美国大干一场,7月11日,国土安全部发布了一条推迟IER的规定,说推迟到2018年3月,甚至取消。
这一来,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国家风投协会”)不干了,将国安部告到了法院。2017年12月1日,DC 的联邦地区法院同意了NVCA 的主张,认为国安部在推迟IER的时候没有给公众应得的通知和评价的机会,也谈不上有一个好的理由,因此该推迟应该被废除。
所以国安部不得不按照原来制定的IER开始接受申请。但同时,“你不是说我没通知吗?好的我这就给你通知”,国安部一边审批着IER 的申请,一边着手发布拟议规则制定(“NPRM”)的通知,试图取消IER。国土安全部正处于起草NPRM的最后阶段。
千言万语,化作一句:要办,趁早!
【2018年5月25日】移民局已经提出要取消IER了:
本文版权属于硅谷易诚律师事务所(www.yclawgroup.com)。如需转载,请在文章开头处用以下格式清晰注明原作者和出处,违者必究:
原作者:姚力楠律师
出处:www.yclawgroup.com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并非法律意见。如果您想对您的情况进行评估,请发送邮件至info@yclawgroup.com。
电话:408-614-7199,微信:yclaw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