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H-1B 电子注册抽签所需信息

移民局已经确认,2020年需要占用名额的H-1B 申请,需要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在移民局网站上填写基本的雇主雇员信息并提交$10 注册费用,一旦确认抽签抽中之后,方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在电子注册阶段,不需要任何职位的信息,也不需要提交LCA。只需要雇主和雇员的以下信息:

雇主信息:

  • 雇主公司的法定名字
  • 雇主公司的虚拟名字/别名(如有)
  • 联邦税号
  • 公司地址
  • 签名人的姓名、职位、电话、email

雇员信息:

  • 雇员的法定姓名
  • 雇员的性别
  • 雇员是否会用到美国研究生名额
  • 生日
  • 出生国家
  • 国籍
  • 护照号码

以上这些信息可在https://my.uscis.gov/ 提交。建议广大雇主尽快注册myUscis 账户。雇主当然也可以雇佣律师来完成电子注册这个步骤。

在收到中签通知之后,雇主将有90天的时间将完整的申请提交到移民局。同时,移民局会保持一个wait list,如果抽中的H-1B 申请最终无法达到当年的名额,则在wait list 中的申请仍有可能被选中。

移民局计划在1月晚些时候出台更多关于电子注册的指导性材料。我们会密切关注和更新。

本文版权属于硅谷易诚律师事务所(www.yclawgroup.com)。如需转载,请在文章开头处用以下格式清晰注明原作者和出处,违者必究:

原作者:姚力楠律师

出处:www.yclawgroup.com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并非法律意见。如果您想对您的情况进行评估,请发送邮件至info@yclawgroup.com

 

继任受托人手册

本手册主要帮助继任受托人理解和履行其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法律上也叫监管人。监管人监管属于他人的财务。根据法律,监管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监管财务并对受益人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财务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也包括车辆、物品等有形的个人资产,以及股票、银行账户等无形的个人财产。

当你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事时就开始承担监管义务。为更好地理解你的监管义务,首先你需要理解什么是信托

一个信托在同一时间可以有一个及以上的受托人。若同时有多个受托人,则每个受托人成为共同受托人。每个共同受托人需要自行思考和决定如何最好地履行其监管义务。但是请注意,共同受托人会对其他共同受托人违反监管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每一个共同受托人都需要关注信托管理过程中的所有事情。任何疑问或问题都需要立即同其他共同受托人商讨。基本原则是,如果信托有两位共同受托人,则在信托管理中的所有问题需要两个共同受托人的一致同意;如果有三个及以上共同受托人,则在信托管理中的所有问题都需要多数共同受托人的同意。为减少和降低因其他共同受托人的错误决策或者违反监管义务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风险,共同受托人需要对信托管理中的异议进行书面记录。在极端情况下,共同受托人需要对其他受托人的行为予以警示。

如果你对受托人需要如何做、需要做什么有疑问,请立即寻求建议。你可以向你的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顾问寻求建议。

你被他人的信托文件任命为继任受托人,并不意味着你必须接受该任命。你必须仔细思考并决定是否要接受该任命。

作为受托人的基本义务

  • 审慎义务

受托人需要谨慎监管信托资产。换句话说,受托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将按照如下行为标准判断:一个理性的人处于和受托人同样的环境,拥有受托人同样的信息,受限于受托人一样的限制时,会采取何种行为。按照理性人的标准处理信托事务,是受托人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若受托人有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则其行为标准应将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纳入考虑。换句话说,按照一个拥有受托人同样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理性人的标准来衡量。

  • 执行信托内容的义务

受托人的第一要务是研读信托文件,完整熟悉信托文件条款,并严格执行。如果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指示和要求做每一件事,那么他人很难指责受托人有过错。

  • 忠诚义务

作为受托人,你对信托资产的监管和处置必须是为了信托和受益人的利益。你作为受托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不是为自己的利益。因此,你不可以进行以牺牲信托利益为代价而使自己获利的交易。当任何时候出现你的个人利益和信托利益有冲突或者信托利益与第三方的利益有冲突时,你需要将信托利益放在首位。比如,你不可以出售你的资产给信托或者出售信托资产给你自己,或者从信托获取个人贷款。不过在加州,受托人在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受托人和信托之间发生交易,但应通知潜在交易的所有受益人并给与这些受益人合理时间来支持或者反对该潜在的交易。

  • 不可转让委托义务

一旦接受委托,你需要履行受托人的义务,不可以把受托人的义务完全委托他人行使。但是,你可以将受托人义务中的部分委托第三方执行。比如,你可以委托一个代理负责收取信托资产的租金。

如果你只是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你不可以依赖其他共同受托人来监管信托。你作为受托人需要参与信托的管理。如果你发现其他共同受托人行为不当,你需要纠正该不当行为。每个受托人都对其他共同受托人的不当行为或者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对信托的受益人负责。

  • 财务准确义务

受益人需要被及时告知其在信托资产中的权益。每个受益人在信托资产中的权益可能不同。受托人有义务准确记录每个受益人在信托资产中的权益。

  • 隔离信托资产的义务

你必须将信托资产与你的个人资产区分。信托资产应有单独的账户,不能将信托资产和个人资产混杂。

  • 需要时寻求帮助的义务

如果你不确定如何正确解读某些信托条款,请咨询你的律师。若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任意解释,可能让你陷于个人责任。若被指责或被起诉违反信托义务,依赖过专业人员的意见是一个有利的抗辩。

  • 保护信托资产的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保护和维护信托资产,并在可行时为信托资产投保。咨询专业的保险代理,并为信托资产购买合适的保险。

  • 恰当行事的义务

当你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不恰当时(不论最终是否恰当),你很难取信于法官或者陪审团。当他人质疑你的行为时,你需要证明你的行为是合适的、恰当的。

信托的财务事宜

受托人必须建立财务账簿并准确记录信托资产的经营情况。为履行该义务,受托人不需要是一名注册会计师,但是受托人应认真考虑聘请一名注册会计师,或者至少聘请一名专业的记账员协助。财务账簿应清楚记录受托人收到、持有、分配的资产,以及相应的日期、金额和对应的解释。请记住,你监管的信托,虽然无任何实体,但在法律上是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对待,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信托的财务账簿。任何受益人都有权并可能要求查看该财务账簿。

信托的年度财务账簿应包括如下内容:

  • 信托资产清单,资产的变更以及每个现存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
  • 信托银行账户的详情,包括银行对账单;
  • 所有投资的信息;
  • 所有的保险信息;
  • 所有已知的针对受托人的诉讼,包括每个诉讼的具体情况,比如起诉方、诉讼的性质、受托人针对诉讼采取的行动或措施;
  • 信托收到的收益以及收益的来源;
  • 信托已经做的分配,每个分配的受益人、分配的目的或原因,以及分配的是信托的本金还是收益;
  • 所有报税记录;
  • 所有已经缴纳的税费和债券费用(如有);
  • 受托人收取的报酬以及报酬的计算方式。

建议受托人要求受益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收到了信托的分配,并要求受益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批准受托人准备的信托年度财务记录。如果有受益人拒绝批准信托年度财务记录,受托人可以请求法院审核并批准信托年度财务记录。

信托资产的投资

作为受托人,你需要按照比投资你自己的资产更高的标准来投资信托资产。

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审慎投资人统一法案(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简称UPLA)。

信托文件通常会规定受托人能否做某类投资行为。当信托文件未做约定,或者信托文件明确表示采纳UPLA时,如下投资规则将适用:

  •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和其他情况,按照审慎投资人的标准投资和管理信托资产;
  • 受托人对每个信托资产的投资和管理决策不应单独评估,而是将信托的所有投资整体通盘考虑,考量整体的投资策略、风险分散、整体的投资回报等。
  • 受托人在投资信托资产时应考虑如下因素:整体经济环境,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的影响;投资决策的税务影响;单个投资在整体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中的角色;流动性需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某个信托资产对于信托目的或者某个或某些受益人的特殊意义。
  • 受托人应合理验证投资相关信息;
  • 受托人可以进行与信托目的一致的任何投资;
  • 拥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受托人需要运用其专业知识。

受托人需要将信托资产分散投资,规避集中投资的风险。尽管受托人通常不可以将其在信托文件下的义务转委托他人,但是UPLA允许受托人为了信托的利益将投资或者管理义务委托第三方执行。比如,你不是华尔街的投资精英,你可能有义务在为信托规划投资策略时咨询投资顾问。再比如,如果信托资产包括不动产,但是你不是不动产经营管理高手,你雇佣不动产经理管理信托中的不动产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你需要监督你委托的投资顾问或者不动产经理等第三方代理人,确保他们为信托的利益忠诚履行其职责。

所得税

对于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在信托设立人活着时,该可撤销的生前信托不需要单独报税。但是对于其他信托,受托人需要为信托申请纳税识别号码,在联邦通过1041纳税申报表申报所得税,并在信托获得收入的州申报州税。

如果你不是专业人士,强烈建议你聘用专业人士帮信托申报纳税。

中期分配

信托文件通常会告诉受托人何时给哪位受益人分配什么。但是信托文件也会给与受托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信托文件如果没有明确的指示,你就需要自行判断。你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信托设立人的意图管理信托。你还需要考虑信托的规模,信托的收益、受益人的需要和便利性、以及其他因素。

最终分配

在最终分配时,你需要提供给所有的受益人一份信托的账目,账目应包括如下内容:

  • 自受益人或法院上一次批准的账目至今的资产变动、租金、收入以及利润;
  • 资产、租金、收入以及利润的分配;
  • 信托尚未支付的债务、费用;
  • 受托人仍持有的信托财产;
  • 受托人已经支付了所有保险的保费以及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
  • 受托人在信托期间为信托进行的纳税申报;
  • 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给受益人的信息。

请受益人签署书面文件批准你提供的信托账目,放弃任何针对你的诉讼,并承诺支付信托财产被分配后信托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过请注意,受益人支付后续发生的信托费用的义务以其收到的信托资产为限,因此请受托人确保其在最终分配信托资产前已经支付所有信托费用、债务等。

信托资产的产权

当你获得信托资产的产权时,请注意产权的登记方式。产权需要按照如下方式登记:

[受托人姓名],作为受托人,或者其在信托中的继受人,在[信托名称]可撤销生前信托,[设立日期],及其修订。

或者

[共同受托人1的姓名]和[共同受托人2的姓名],作为受托人,或者他们在信托中的继受人,在[信托名称]可撤销生前信托,[设立日期],及其修订。

当受托人签署文件时,包括签署信托的支票,请按照如下方式签署“[受托人姓名],作为受托人”。在签署时写上“作为受托人”,那么受托人就是为信托之目的签署该文件或采取行动,只要受托人在信托授权范围内,受托人就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该原则只适用于继任受托人,不适用于信托设立人作为受托人。

规避潜在责任

如下两个原则可以帮助受托人规避个人责任。第一个原则是书面记录所有交易,包括做某项分配或者不做某项分配的原因。第二个原则是你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会让你陷于诉讼。当作为受托人管理他人的遗产时,你并不是处于理想状态,你很容易成为愤怒或者挫败的受益人的攻击目标。

最好的避免诉讼的方法是始终和受益人保持沟通,让受益人及时了解信托的运营情况,并且态度友好,始终保持合作的态度。

千万不要自行修订信托文件中的错误或者模糊不清、自相矛盾的规定,或者自行解释信托文件中的规定,尽管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纠正或修订看起来很简单,并且便于执行信托管理义务。只有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更改信托文件,并且即便法院的修改权限也是很有限的。如果你对信托文件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你的律师。

在诉讼中受托人的第二个抗辩理由是受托人证明其完全按照信托的意图管理信托资产和履行受托人义务。

另外请记住,一旦接受委托成为受托人,你不能简单通过辞任来避免诉讼风险和责任。多数情况下,受托人陷入麻烦是因为受托人和信托之间发生交易,产生利益冲突。即便信托文件允许受托人和信托交易,这种交易也应尽可能避免。

如果你不想继续担任受托人,你可以辞任,但是你的义务不会终止直至继任你的受托人上任。

其他考量

  • 理解信托设立的原因。
  • 审察行事动机:受托人应忠诚地履行信托义务,而不是按照个人喜好行事。
  • 如果你同时是信托的受益人,你仍应公正公平地处理信托事务。
  • 保持完整和良好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录、税务申报记录、费用和支出记录、分配记录等。
  • 有疑问时请咨询专业顾问。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并非法律意见。如果您想对您的情况进行评估,请发送邮件至info@yclaw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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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OPT到H-1B的进阶

已经毕业的同学们,恭喜你们!可以自己工作赚钱了。不过对于没有美国绿卡的外国留学生来说,OPT只能让外国留学生在毕业后的一年(STEM专业三年)内在美国合法工作。如果要想在OPT期间结束后仍在美国工作,就需要申请工作签证,其中国际学生最常用的就是H-1B工作签证。本文主要介绍国际学生在OPT阶段对于之后申请H-1B可以做的准备和注意事项。

OPT申请注意事项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简称“OPT”)是美国政府给予在美国高等院校攻读学位的F1留学生的一种校外工作许可,允许持F1签证的国际学生留在美国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年,在STEM专业就读的国际学生,在一年OPT结束之后还额外享有两年的OPT延期,因此STEM专业的国际学生共计可以有3年的OPT时间。

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后或者倒数第二个学期快结束时,学校的国际留学生办公室(International Office)通常会举办关于OPT申请的Workshop,详细讲解OPT申请的条件、流程、申请材料等事宜,在此不一一赘述,仅特别提醒申请OPT的同学们如下:

严格的时间要求

OPT最早可以在毕业前90开始申请,最晚不能晚于毕业后60申请,并且必须在学校在SEVIS系统中登记OPT申请意向后的30天内递交申请,学校会在登记后马上发一个新的I-20给学生。这个30天的时间要求容易被忽略而导致OPT被拒绝,一定要记得拿到学校发的含OPT信息的新I-20后尽快寄出OPT申请资料。

自己对申请材料负责

尽管学校的国际留学生办公室会有专人检查每个留学生的OPT申请材料,但是不要完全依赖国际留学生办公室,自己要对自己的申请材料负责,请仔细检查,确保信息填写准确无误、资料齐全、在规定时间内寄出申请材料,并持续跟进查询审批进度。提交的I-20 需要可以反映所就读的项目时长超过12个月。

OPT阶段备战H-1B的建议

H-1B是美国发给外籍人士在美国的工作签证,每年4月1日开始接受申请,经过抽签、审核,批准后在10月1日生效。H-1B 签证是发给Specialty Occupation(特殊职位)的,因此要求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的学位、工作内容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工资不能低于相同行业在该地区的普遍工资。

鉴于近几年申请人数远远超过下一个财年的预留名额,移民局一般在41日开始的一周内接受申请,过早不收,过期不候(cap exempt除外)。一年就这一次机会,因此应提前规划,做好准备。就我们的经验来说,前一年的12月至申请当年的2月联系、签约律师是时间比较充足的。3月也不是不可以开始准备,但是会比较赶。

根据移民局在H-1B审核中通常要求补充提交的资料,OPT阶段应注意如下问题以更好地符合H-1B申请条件,增加审批通过率: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H-1B申请的受益人(即:需要雇主帮申请H-1B的国际学生)必须是“雇员”,和公司之间是雇主-雇员的关系,也就是说,雇主可以雇佣、解雇、支付、管理、监督、控制雇员。雇员人数较少的公司为员工申请H-1B时,容易被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证明真实的雇佣关系。但是,这并不是说创业公司没法给员工申请H-1B,本所为不少在申请人只有1位员工或者没有员工的初创公司成功申请了H-1B。雇主-雇员地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Offer Letter、实际的工作任务、真实的公司业务合同、办公场所和工具等来证实。

Specialty Occupation (简称 SO)

相较于雇主的规模大小和成立时间长短,雇主所需职位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与H-1B申请受益人的专业背景是否匹配则更重要,更决定H-1B申请的成败。

首先职位名称要合适,不要让移民局误以为从事的工作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在职位名称合适的基础上,工作内容要符合SO。移民局更重实质,而不是形式上的title。再次,SO更关注的是雇主要求雇员完成的工作内容符合SO,而不是看H-1B受益人个人的能力或者教育背景是否是本科以上。只有在证明工作内容符合SO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H-1B受益人符合该要求,方能圆满论证SO。

因此,找工作时更应关注所找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否满足SO,是否和自己的专业背景一致。

Non-Immigration Status

国际学生在OPT期间必须维持其合法留在美国的身份,否则H-1B申请会因其non-immigration status的不合法而被拒。为维持合法的Non-immigration status,应注意以下几点:

  1. OPT期间的unemployment period 累计不得超过90天;STEM专业获得OPT extension 的留学生在36个月的OPT期间unemployment period 累计不得超过150天;
  2. 每次更换工作应及时通知学校国际留学生办公室,更新SEVIS中的雇主信息和工作记录,确保SEVIS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证明自己有维持合法留在美国的身份可以用以下记录来证明:

根据SEVIS系统中的记录和OPT期间I-20中的记录计算中的unemployment period不能超过90天(STEM专业不得超过150天);

OPT期间工作的offer letter, pay checks等。

License

对于法律、会计、建筑、医生等特殊专业的同学来说,移民局可能会质疑从事相关工作是否必须有相应的License,比如律师证、CPA证书等。在H-1B申请前获得相应的证书当然最好,证书本身就是对SO的有利证明。没有证书通常也没关系,但是需要注意OPT期间的工作职责和title以及H-1B申请中描述的工作内容和title都不涉及需要license才能从事的工作内容。

 

原作者:常争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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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 H-1B 新政出台 2019不会先抽后交 硕士以上赢很大

移民局今天确认了暂不启用之前拟定的H-1B先抽签后递交的程序变更。 该程序变更需要移民局的测试调整之后才会生效,最早也要2020年。 今年将仍然和往常一样,先递交申请,再进行抽签。但是对于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来说,仍有好消息,即移民局更改了H-1B的抽签顺序。

H-1B 的名额每年分两大部分,65000 个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都有权参与抽签的,20000个是只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才有权参与抽签的。

以往, 所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将先进行这20000个名额的抽签,没有中的才和剩下的本科学历申请人一同参与65000个名额的抽签。更改顺序之后,65000个名额会从所有申请人中通过抽签进行选取,其中没有中签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将有二次抽签的机会,使用预留的20000个名额。

看到这里如果你和姚律师一样是文科生,可能已经晕了,觉得这不是没有差别吗。移民局为你解答了,这样的抽签顺序,会让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中签率增加16%

爸妈说要多读书果然没有骗我们,连中签几率都要高一些。当然本科学历的小伙伴也不用太伤心,没中的话还可以读个master 的嘛。。。

移民局新闻全文点这

H-1B 加急服务回来了?别激动,只是针对2018年参与抽签的申请

USCIS Resumes Premium Processing for Fiscal Year 2019 H-1B Cap Petitions

USCIS will resume premium processing on Monday, Jan. 28, for all fiscal year (FY) 2019 H-1B cap petitions, including those eligible for the advanced degree exemption (the “master’s cap”). Petitioners who have received requests for evidence (RFEs) for pending FY 2019 cap petitions should include their RFE response with any request for premium processing they may submit.

H-1B visas provide employers with skilled workers for a wide range of specialty occupations. When a petitioner requests the agency’s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USCIS guarantees a 15-day processing time. If we do not take certain adjudicative action within the 15‑calendar day processing time, USCIS refunds the petitioner’s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fee and continues with expedited processing of the petition. This service is only available for pending petitions, not new submissions, because we have already received enough petitions to meet the FY 2019 cap.

The previously announced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premium processing remains in effect for all other categories of H-1B petitions to which it applied. We plan to resume premium processing for the remaining categories of H‑1B petitions as agency workloads permit.

We will continue to notify the public via uscis.gov when we begin accepting premium processing for other categories of H-1B petitions.

原本说停止到2019年2月19日的加急服务(premium processing)现在部分上线了。如果你在2018年4月参加了H-1B 的抽签并中签,且申请仍然在审理阶段的话,可以考虑递交$1410 的申请费和I-907 表格,要求移民局加急处理。即在15天之内告知是批准、补件、还是拒绝。如果是补件,补充材料递交之后,移民局仍然需要在15天之内做出决定。如果你的H-1B 申请是transfer 的申请,则暂时仍然无法使用加急服务。

【转载于世界日报】工作簽縮緊-律師:申請材料宜盡早備妥

H-1B工作簽政策不斷出新,政府隨時可能正式公布最新的改革方案。而H-1B的簽證發放這兩天也在收緊,讓不少留學生感到憂慮,尤其是之前宣布要引入的申請新系統,極有可能改變申請流程。

易誠律師事務所(YC LAW GROUP, PC)的姚力楠律師建議,現階段可以開始準備申請材料,4月1日這個開始申請期限並不會因移民局尚未確定如何改政策而延期。新政策如果通過,移民局將指定在4月1日之後的某個窗口內提交申請。同時,各大公司要做好補件的準備。

移民局先前宣布今年有可能引入新的H-1B工作簽申請系統,新系統需要申請人先行註冊,確定中籤後再提交材料,待移民局審核。

去年夏天畢業目前在OPT狀態的留學生李嘉馨表示,去年1月申請人就要找律師開始準備申請了,今年面對新系統和尚未確定的政策,該怎麼做?什麼時候開始找律師呢?她說,「我的專業和工作並不對口,很擔心無法通過審核。」

姚力楠律師建議,可以開始準備成績單、學歷證明、簡歷等必要申請材料,並確定雇主是否有幫助申請的意願了。按照往年的政策和流程,律師事務所最晚可在3月中旬接受申請工作簽的案子。

她不建議申請人先等移民局確定是否實施新政策及使用新系統後再做準備。她說「因為備忘綠說:若新系統無法及時上線則今年不會上線。建議先做好準備,有可能申請流程仍會像往年一樣。」即使新系統上線,這些申請材料也是必須的。

她表示,若新系統和新政策執行,在申請人註冊時,若自己很有把握,則可以自己完成註冊,在確定中籤後再找律師,因為中籤後會有60天準備材料時間。如果申請人自己的把握不大,可以從註冊開始就尋求律師的幫助。

她提到,今年4月1日這個最早遞交申請的日期不會延期。而面臨『學非所用』這個困境的申請人,有三點會決定移民局審核結果:一是雇主的性質,即雇主和申請人的學歷背景、工作是否吻合。二是職位的技能要求。三是申請人本身的經歷,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她強調,隨著H-1B政策的縮緊,各大公司要做好被要求補件的準備,因為補件會需要不少關於公司運營和業務的文件。

出处

記者李佳琳/聖荷西報導 2019年01月12日 06:09

生前信托常见问答

Istockphoto.com/Stock Photo©eclnosiva

最近来我们律所咨询生前信托和遗嘱的客人年龄趋向于年轻化。我们对于这样毫不忌讳、科学健康的趋势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发现绝大多数咨询的前几个问题,都是重复率很高的问题。拥有房产或者有了小孩的人,似乎渐渐都会知道“我应该去搞一个信托”,但并不了解更多细节。希望能借助这篇文章,让更多生活在美国的人了解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

生前信托三问:有什么用?是什么?我需要吗?

 

  • 生前信托有什么用?

最大的作用——规避probate(遗嘱查验)。Probate是由法院监督执行的妥善分配和处理死者遗留财产的法律程序。Probate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死者留有遗嘱,法院将根据遗嘱的规定指定遗嘱执行人,并监督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妥善处理死者的遗产。第二种情况: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所立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那么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来指定遗产处理人并按法律规定(而非死者个人意愿)来分配死者的遗产(这就是常说的法定继承)。

Probate的过程听起来非常合理,那为什么我们需要建立生前信托来规避这个过程呢?因为时间和金钱。加州的probate平均需要九个月至两年,在这个过程中,财产会暂时被冻结(不灵活)和被公示(无隐私)。所产生的律师费取决于财产的多少,轻易就能上万(第一个十万可收取4%的律师费、第二个十万3%、第三个八万2%、接下来的九百万1%……邀请大家想一下自己的房价)。所以简单来说,设立生前信托是为了规避probate,从而达到省钱省事和保护隐私的目的。

复杂一些来说,即使你丧失自理能力,生前信托能保证资产管理会确实依照你的意愿进行,生前信托设定完成后你可自行担任受托人,也可指定他人担任。假使你丧失能力或无意自理信托资产,则可指定受托人为你承担管理信托基金。在你去世后,受托人(类似遗嘱执行人)会清点你的资产、清偿债务、索款及缴纳税款,并依照你在信托中的指示分配资产。生前信托与遗嘱最大不同在于生前信托无需在法院监督下执行,更无需经过法院许可。

  • 生前信托是什么?

生前信托是一种可部分替代遗嘱的书面法律文件。办理生前信托后你可将个人资产(如住宅、银行帐户、股票等)交付信托,由受托人在你生前为你管理这些资产,并在你去世后转让予你的受益人。大多数人在设立生前信托的时候,会指定自己为初始的受托人,在仍有行为能力时随时加以修订或撤销。采取这种作法的好处是即使资产已交付信托,你仍然能在生前掌控资产;你亦可另外任命继任受托人(个人或机构),以便在你无法或无意自行管理信托时负责管理资产。

你的生前信托有下列特色:

  • 赋予受托人管理及掌控信托资产的法律授权
  • 明示受托人在你生前为你的利益管理信托资产(通常生前受托人就是设立人)
  • 指定在你去世后继承信托资产的受益人(个人或慈善机构)
  • 指导受托人如何管理及分配信托资产,并赋予受托人管理及分配信托资产的特定权力与权限。受托人为受托管理人之意,在信赖与信任的关系下不仅担负重大责任,更需遵守极高标准;例如,若无信托文件的明确许可,受托人不得为个人用途或利益而使用信托资产。相反的,受托人只能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保管及使用信托资产。

一套生前信托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生前信托
  • 遗嘱(说明信托设立人的意愿是将所有财产转移到信托中,如果有些财产忘记放了,通过遗嘱来放)
  • 持久委托协议书(如设立人未死,但失去了行为能力,谁能为你做决定、处理你的日常事务)
  • 预立医疗指示/永久医疗授权书(谁能替设立人做重大的医疗决定、设立人也可以预先指定对于医学治疗和维持生命的意愿,ie, 是全力抢救还是死得体面。也可以留下关于器官捐赠、遗体处理、葬礼仪式等意愿。)
  • 监护人的指定(如果设立人有未成年子女,设立人如果不在了,谁会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是否每一个人都需要生前信托?

不一定。资产不多且无子女的年轻夫妻,如果其中一方希望把资产留给配偶,则不需要生前信托,资产不多且遗产规划内容非常简单者也不需生前信托。最后,希望透过法院监督管理遗产者则不可交付生前信托。

资产价值越高(特别是在拥有地产的情形下)越需要生前信托,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突然生病时,生前信托将显现其重要性。

这边还要提及一个父母与子女一同持有房产的情况,在我们的从业经历中,发现很多爸妈非常喜欢用这样的方式和成年子女一同持有房产,他们认为等他们离世了,房产自然而然就成为子女的了,从而让房产避免被probate。这样做有几个潜在的问题:爸妈丧失了对房产的完全控制权、爸妈的房子曝光在子女可能存在的债权人之下、如果子女先于爸妈离世,爸妈与子女的继承人可能对于房产处理的意见不一致、增值税计税额度的损失等税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做生前信托是比共放名字更经济有效的方法。

初次接触生前信托的客户常问问题:

 

Q:        我应该指定谁来做我的继任受托人?

A:        设立人在世的时候,通常设立人就是初始受托人。如果设立人是配偶双方,则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继续为受托人。需要考虑的是,当配偶双方都离世了,谁可以值得设立人信赖、且对于金钱比较负责任。我们见的比较多的有爸妈、兄弟姐妹、好朋友互相给对方做受托人等等。

Q:        我现在指定了我爸妈作为受托人,但是爸妈年纪大了,不方便了,可以更改吗?

A:        只要设立人活着且有行为能力,随时可以更改。

Q:        信托的受托人和小孩的监护人,必须是同一个吗?

A:        不需要。可以对钱有责任心的做受托人,很会带小孩的做监护人。但如果不是同一个,需要考虑的是,受托人和监护人是否合得来?如果监护人每次需要给小孩花钱,都要花上很多沟通的时间,效率也不是很高。

Q:        我选择的受托人和监护人,需要他们的同意吗?

A:        并不需要,但提前知会一声总是好的。如果所选的亲朋好友有任何原因认为自己无法胜任,也好提前告诉你。他们具体需要做哪些事情,可以参考我们的另一篇博客:继任受托人手册

Q:        做好的信托文件需要交到哪里去存档吗?

A:        不需要。信托文件会有很多需要设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地方,签字完后原件由设立人自己保存。可以给受托人一个拷贝,或者告诉受托人该文件在哪里,这样受托人至少知道自己要去哪里找指示。

Q:        对房子交易是否有影响?

A:        我们的服务会包括将设立人名下的房产放到信托中。之后如果再买房子,可用信托直接持有房产。如果需要贷款或者再筹贷款,则需要在贷款或者再筹贷款完成之后将房产放进信托。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在郡里提交立契转让来实现的。并不复杂。

Q:        我的银行、股票、退休账户要如何放入信托?

A:        各类账户是通过提供信托文件去更改账户持有人的名字来“放入信托”的。我们会提供详细的指示。

Q:        我孩子还小,不知道TA以后会长成什么样的人、遇到什么样的人,我可以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加以限制吗?

A:        可以。首先还是要记得,只要设立人在世,随时可以更改。小孩万一染上了什么恶习,立马剥夺继承权,是完全可行的。且信托文件本身也会有关于有特殊需求的受益人的相关规定。也可以规定继承人需要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完整地获得父母所有的资产、或者在受益人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暂不分配等等。

Q:        找律师设立信托的流程是怎样的?

A:        和我所签约付费之后,我们会针对客人的家庭情况,提供一套问卷表格,文件约在收到表格后的两周左右可以完成。我们会将草稿发给客人审阅、提问,答疑解惑修改之后,我们会和客人约时间到我们办公室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字。如果有房产需要放到信托里面,我们会将相关文件寄到房产所在的郡登记处,六至八周后登记好的新房契会寄回给客户。

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我所律师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咨询。

姚律师现为LegalEASE legal plan 的成员,ID 为114714.  如果您的公司有使用LegalEASE legal plan, 您可以联系姚律师进行计划涵盖中的遗嘱信托的设立。

原作者:姚力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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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申请无需补件即可直接拒绝?来看看独立客观第三方的CIS Ombudsman 办公室怎么说

今年7月份的时候,美国移民局USCIS 发布了一份备忘录,推翻了移民局以往在拒绝移民申请前先发送补件请求(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RFE)或拒绝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简称NOID)的实践而允许移民官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直接拒绝相关移民申请。根据移民局的这个政策备忘录,如果某些申请在初次递交时提供的证据(initial evidence)不全,移民官可以直接拒绝该申请而不必先发送RFE 或NOID。这项新政策将于2018年9月11日开始生效并将适用于移民局在生效日期后收到的所有申请。这对于本来就已经变得越来越难的移民、非移民申请无疑是又一个重大打击,因为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来说,RFE 或者NOID 原本可以被用作是一个移民局的风向标,可以针对要求缺啥补啥,现在意味着移民局根本不需要给你这样的一个机会。

9月6日,CIS Ombudsman,一个独立于USCIS的、客观的、旨在促进USCIS 的服务与管理的政府办公室举办了一场为时一小时的电话会议,澄清了该备忘录中的一些问题。分享如下:

  • 备忘录的适用对象

在备忘录和这次的电话会议里,备忘录的适用对象多次被强调是针对“frivolous, placeholder, skeletal” 的申请,即明显缺乏所要求的移民身份的最基本的证据的申请。可以理解成是为了留在美国先随便递交一个申请再说,利用移民局处理案件的时间来补齐需要的证据。夸张一些的例子为:递交了表格,但是没有或提供了很少的支持性证据。电话会议中强调了移民官会将此类申请和innocent mistake (无辜的错误)的申请区分,举例来说,如果上交的护照拷贝缺了一页,那很大概率就是无辜的错误,仍然可以通过RFE 来补齐;而如果递交的是亲属移民申请,却完全没有交经济担保证明,则可能被认为是前一种申请而直接遭到拒绝。

当然,initial evidence v. innocent mistake 到底是哪个,决定权仍在移民官手里。

  • 初始证据 (initial evidence) 是什么

自然的,有很多提问问道,那到底如何判断初始证据到底齐了没齐、会不会被直接拒绝呢?

对此,CIS Ombudsman 办公室回答道,有以下三个方式可以检查:a) 法律本身;b) 移民表格的说明;c) 9月11日之后会陆续出台的各个移民身份申请所需证据的列表,但此项不能完全替代a) 和b),仍应以a) 和b) 为主。

  • 移民局的效率是否会因此提高

他们说会。(呵呵。。。)

从常识来说,原本一个案件的战线可能拉得很长,移民官逐项审理一个案件的各项材料,将缺少、不足的地方写到RFE 中,申请人回复,移民官审理RFE 的材料,再做出最终决定。备忘录实施之后,如果初始证据缺失,移民官即可直接拒绝,可能都不需要完整看完一份申请,即可移至下一个案件。理论上效率应该会提高。

  • 移民官是否会因为此备忘录接受培训

会的,说移民官的培训已经进行了几次。且9月11日之后,最初的一些拒绝可能会受到额外的审查。

  • 备忘录的后果

移民官在初始证据不足即可直接拒绝申请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申请人将损失申请费,也可能因此失去身份需要马上离境,即使本来有Plan B, C, D…也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了。在美国境内延期或转换身份的申请人应当尽早递交申请而不要等到最后一刻,尽量减少或避免身份中断的情况。另一方面,一旦要向移民局递交一个新的申请,应和律师细细比对需要递交的证明文件,以保障申请不会因为初始证据不足而被拒绝。

原作者:姚力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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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最近收到不少关于注册商标的问询,在替客人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些问题是反复被提及的。在这里,我们整理、罗列了一些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关于商标的基本情况”中的部分Q&A,给有意图注册商标的网友提供一些基本的概念。

Q: 我的标志是否必需要联邦注册?

A: 不必要,在美国,各方不需要注册他们的标志来获得可保护的权利。只有在商业中使用标志,才能建立“普通法” 定义的商标权利,而无需通过注册。但是,在首席登记处获得的联邦商标注册提供了比普通法权利更多的重要优势,包括:
··您对该标志的所有权的法定推定以及您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标志于注册中列出的商品/服务有关的专有权(而州注册仅提供该州界内的权利,和普通法权利仅存在于使用该标志的具体区域);
··公告您对标志的专有权;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在线数据库中列出;
··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得以备案以防止进口侵权的外国货物的能力;
··使用联邦注册符号“®”的权利;
··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能力;和
··以美国注册为依据,在国外获得注册。

 

Q: 我的商品/服务并没有logo,只有名字,是否可以注册?

A: 每个申请表格必须包含一个标志的清晰图像(“绘图”)。USPTO使用附图将标志上传到USPTO检索数据库中,并在官方公报(OG)和注册证书上打印标志。如果您想注册不同的商标,每一个都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申请表格和费用。
有两种类型的附图:“标准字符”和“特殊形式”。而商品、服务的名字即可使用“标准字符”进行注册。

标准字符的会图是普通文字、字母或数字。标准字符标志可保护字符本身,而不会将标志
限制为特定字体、样式、大小或颜色,因此比特殊形式的绘图给予您更广泛的保护。
标准字符绘图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没有设计元素;
··没有字符和/或数字的风格化;
··拉丁字母的任何字母和字;
··任罗马或何阿拉伯数字;
··只有常见的标点符号或变音符号。

如果您的标志包含设计或徽标,单独或联合使用文字,或者如果特定的颜色或特定文字风格对您是很重要的,则必须选择“特殊形式”绘图格式。如果想注册文字和设计元素的组合,该绘图必须显示文字(一个或多个)和设计元素组合作为一个图像。

Q: 我应该提交黑白绘图还是彩色绘图图纸?

A: 一般来说,即使您使用彩色标志,您也可以提交黑白绘图,因为黑白图纸包含了您标志使用时的任何颜色。但是,如果您的商标特殊颜色与您的产品有相关联和对您的客户是重要的,那么您可能希望限定您的标志,并将这些颜色声明为标志的一部分。如果您提交了颜色声明,那么您还必须提交与您所声称的颜色匹配的标志的彩色绘图 。

Q: 我还没有开始使用我的商标,可以注册吗?

A: 常见的商标申请的基础有以下两种:

··商业使用:标志的使用必须在“跨州”商务中的商品的销售或运输和服务,不止一个州或美国领土之间,或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对于商品,标志必须出现在商品(例如,标签或标签)、商品集装箱、或与商品显示在一起。对于服务,该商标必须在服务的销售或广告中使用。

··意图使用:如果您还没有使用过该标志,但计划在将来使用,您可以基于“意图使用”来申请 。一个真诚的的意图使用该标志不是只有想法但次于市场准备。例如,具有商业计划,创建样品的产品,或执行其他初始业务活动可以反映真正的意图使用该标志。

Q: 是否有任何其他可能的申请依据?

A: 有。根据国际协定/条约,标志持有人可基于由另一个国家(一个“44节”应用程序)颁发的外国申请/注册在美国申请。此外,外国持有人可以在其本国提出国际申请并请求扩张到美国保护 (“第66条(一)”申请)。

Q: 申请费用是多少:

A: 请见商标费信息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很难预计的。如想了解更多,请与我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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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注册公司真的没有注册资本要求吗?

提到在海外注册公司,很多人都会想到“一块钱可以注册个公司”、“没有注册资本要求”、“简便易行”,真的是这样吗?

从形式上来说,答案是YES。在美国注册公司,没有注册资本要求,只要公司设立人提交申请即可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发行股票数量和价格也由公司自行决定。关于在美国设立公司的基本流程和要求,详见本所文章《公司注册DIY》

那么实质上呢? NO。如果公司资本不足,法院可能“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个人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成立公司的一大优势和考量是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避免股东个人资产受到公司债务人的追索。然而,并不是有个公司的壳子做保护,股东就可以享受有限责任。法院更注重实质上的公司法人格独立、资产独立、运营独立。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形式进行欺诈或不正当行为,法院可能通过上文提到的“刺破公司面纱”来要求股东个人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决定是否“刺破公司面纱”时,法院会考虑诸多因素,比如公司的资本是否足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是否独立不混淆等。

为享有股东有限责任,避免法院“刺破公司面纱”,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 公司资本要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具体资本要求需结合公司的业务类型,参考同类型公司的运营成本,考虑租金费用、员工工资、保险费用、固定资产投入等。比如一个搞物流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美元,明显公司资本不足以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又比如,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为100万美元,后以各种方式将公司资本转出,造成公司资不抵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2. 公司资产要和股东个人资产分开。公司要有独立的账户。资产记录完整、清晰、连续。
  3. 避免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混淆。股东不能用公司账户支付股东个人账单和费用,不能把公司收入存入股东个人账户,不能将公司资产用于股东个人目的。
  4. 公司独立规范运营,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比如:按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有详细和准确的会议记录,重大决定都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并有书面记录。
  5. 谨慎对待关联交易。对于公司与主要股东、董事或与主要股东或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实体交易时,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审批。公司借款给股东或董事或管理层更应慎重。
  6. 公司签署合同时应使得第三方知悉合同方是公司,而非股东个人。

原作者:常争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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