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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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来我们律所咨询生前信托和遗嘱的客人年龄趋向于年轻化。我们对于这样毫不忌讳、科学健康的趋势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发现绝大多数咨询的前几个问题,都是重复率很高的问题。拥有房产或者有了小孩的人,似乎渐渐都会知道“我应该去搞一个信托”,但并不了解更多细节。希望能借助这篇文章,让更多生活在美国的人了解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

生前信托三问:有什么用?是什么?我需要吗?

 

  • 生前信托有什么用?

最大的作用——规避probate(遗嘱查验)。Probate是由法院监督执行的妥善分配和处理死者遗留财产的法律程序。Probate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死者留有遗嘱,法院将根据遗嘱的规定指定遗嘱执行人,并监督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妥善处理死者的遗产。第二种情况: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所立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那么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来指定遗产处理人并按法律规定(而非死者个人意愿)来分配死者的遗产(这就是常说的法定继承)。

Probate的过程听起来非常合理,那为什么我们需要建立生前信托来规避这个过程呢?因为时间和金钱。加州的probate平均需要九个月至两年,在这个过程中,财产会暂时被冻结(不灵活)和被公示(无隐私)。所产生的律师费取决于财产的多少,轻易就能上万(第一个十万可收取4%的律师费、第二个十万3%、第三个八万2%、接下来的九百万1%……邀请大家想一下自己的房价)。所以简单来说,设立生前信托是为了规避probate,从而达到省钱省事和保护隐私的目的。

复杂一些来说,即使你丧失自理能力,生前信托能保证资产管理会确实依照你的意愿进行,生前信托设定完成后你可自行担任受托人,也可指定他人担任。假使你丧失能力或无意自理信托资产,则可指定受托人为你承担管理信托基金。在你去世后,受托人(类似遗嘱执行人)会清点你的资产、清偿债务、索款及缴纳税款,并依照你在信托中的指示分配资产。生前信托与遗嘱最大不同在于生前信托无需在法院监督下执行,更无需经过法院许可。

  • 生前信托是什么?

生前信托是一种可部分替代遗嘱的书面法律文件。办理生前信托后你可将个人资产(如住宅、银行帐户、股票等)交付信托,由受托人在你生前为你管理这些资产,并在你去世后转让予你的受益人。大多数人在设立生前信托的时候,会指定自己为初始的受托人,在仍有行为能力时随时加以修订或撤销。采取这种作法的好处是即使资产已交付信托,你仍然能在生前掌控资产;你亦可另外任命继任受托人(个人或机构),以便在你无法或无意自行管理信托时负责管理资产。

你的生前信托有下列特色:

  • 赋予受托人管理及掌控信托资产的法律授权
  • 明示受托人在你生前为你的利益管理信托资产(通常生前受托人就是设立人)
  • 指定在你去世后继承信托资产的受益人(个人或慈善机构)
  • 指导受托人如何管理及分配信托资产,并赋予受托人管理及分配信托资产的特定权力与权限。受托人为受托管理人之意,在信赖与信任的关系下不仅担负重大责任,更需遵守极高标准;例如,若无信托文件的明确许可,受托人不得为个人用途或利益而使用信托资产。相反的,受托人只能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保管及使用信托资产。

一套生前信托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生前信托
  • 遗嘱(说明信托设立人的意愿是将所有财产转移到信托中,如果有些财产忘记放了,通过遗嘱来放)
  • 持久委托协议书(如设立人未死,但失去了行为能力,谁能为你做决定、处理你的日常事务)
  • 预立医疗指示/永久医疗授权书(谁能替设立人做重大的医疗决定、设立人也可以预先指定对于医学治疗和维持生命的意愿,ie, 是全力抢救还是死得体面。也可以留下关于器官捐赠、遗体处理、葬礼仪式等意愿。)
  • 监护人的指定(如果设立人有未成年子女,设立人如果不在了,谁会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是否每一个人都需要生前信托?

不一定。资产不多且无子女的年轻夫妻,如果其中一方希望把资产留给配偶,则不需要生前信托,资产不多且遗产规划内容非常简单者也不需生前信托。最后,希望透过法院监督管理遗产者则不可交付生前信托。

资产价值越高(特别是在拥有地产的情形下)越需要生前信托,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突然生病时,生前信托将显现其重要性。

这边还要提及一个父母与子女一同持有房产的情况,在我们的从业经历中,发现很多爸妈非常喜欢用这样的方式和成年子女一同持有房产,他们认为等他们离世了,房产自然而然就成为子女的了,从而让房产避免被probate。这样做有几个潜在的问题:爸妈丧失了对房产的完全控制权、爸妈的房子曝光在子女可能存在的债权人之下、如果子女先于爸妈离世,爸妈与子女的继承人可能对于房产处理的意见不一致、增值税计税额度的损失等税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做生前信托是比共放名字更经济有效的方法。

初次接触生前信托的客户常问问题:

 

Q:        我应该指定谁来做我的继任受托人?

A:        设立人在世的时候,通常设立人就是初始受托人。如果设立人是配偶双方,则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继续为受托人。需要考虑的是,当配偶双方都离世了,谁可以值得设立人信赖、且对于金钱比较负责任。我们见的比较多的有爸妈、兄弟姐妹、好朋友互相给对方做受托人等等。

Q:        我现在指定了我爸妈作为受托人,但是爸妈年纪大了,不方便了,可以更改吗?

A:        只要设立人活着且有行为能力,随时可以更改。

Q:        信托的受托人和小孩的监护人,必须是同一个吗?

A:        不需要。可以对钱有责任心的做受托人,很会带小孩的做监护人。但如果不是同一个,需要考虑的是,受托人和监护人是否合得来?如果监护人每次需要给小孩花钱,都要花上很多沟通的时间,效率也不是很高。

Q:        我选择的受托人和监护人,需要他们的同意吗?

A:        并不需要,但提前知会一声总是好的。如果所选的亲朋好友有任何原因认为自己无法胜任,也好提前告诉你。他们具体需要做哪些事情,可以参考我们的另一篇博客:继任受托人手册

Q:        做好的信托文件需要交到哪里去存档吗?

A:        不需要。信托文件会有很多需要设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地方,签字完后原件由设立人自己保存。可以给受托人一个拷贝,或者告诉受托人该文件在哪里,这样受托人至少知道自己要去哪里找指示。

Q:        对房子交易是否有影响?

A:        我们的服务会包括将设立人名下的房产放到信托中。之后如果再买房子,可用信托直接持有房产。如果需要贷款或者再筹贷款,则需要在贷款或者再筹贷款完成之后将房产放进信托。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在郡里提交立契转让来实现的。并不复杂。

Q:        我的银行、股票、退休账户要如何放入信托?

A:        各类账户是通过提供信托文件去更改账户持有人的名字来“放入信托”的。我们会提供详细的指示。

Q:        我孩子还小,不知道TA以后会长成什么样的人、遇到什么样的人,我可以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加以限制吗?

A:        可以。首先还是要记得,只要设立人在世,随时可以更改。小孩万一染上了什么恶习,立马剥夺继承权,是完全可行的。且信托文件本身也会有关于有特殊需求的受益人的相关规定。也可以规定继承人需要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完整地获得父母所有的资产、或者在受益人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暂不分配等等。

Q:        找律师设立信托的流程是怎样的?

A:        和我所签约付费之后,我们会针对客人的家庭情况,提供一套问卷表格,文件约在收到表格后的一周左右可以完成。我们会将草稿发给客人审阅、提问,答疑解惑修改之后,我们会和客人约时间到我们办公室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字。如果有房产需要放到信托里面,我们会将相关文件寄到房产所在的郡登记处,六至八周后登记好的新房契会寄回给客户。

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我所律师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咨询。

姚律师现为LegalEASE legal plan 的成员,ID 为114714.  如果您的公司有使用LegalEASE legal plan, 您可以联系姚律师进行计划涵盖中的遗嘱信托的设立。

原作者:姚力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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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申请无需补件即可直接拒绝?来看看独立客观第三方的CIS Ombudsman 办公室怎么说

今年7月份的时候,美国移民局USCIS 发布了一份备忘录,推翻了移民局以往在拒绝移民申请前先发送补件请求(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RFE)或拒绝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简称NOID)的实践而允许移民官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直接拒绝相关移民申请。根据移民局的这个政策备忘录,如果某些申请在初次递交时提供的证据(initial evidence)不全,移民官可以直接拒绝该申请而不必先发送RFE 或NOID。这项新政策将于2018年9月11日开始生效并将适用于移民局在生效日期后收到的所有申请。这对于本来就已经变得越来越难的移民、非移民申请无疑是又一个重大打击,因为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来说,RFE 或者NOID 原本可以被用作是一个移民局的风向标,可以针对要求缺啥补啥,现在意味着移民局根本不需要给你这样的一个机会。

9月6日,CIS Ombudsman,一个独立于USCIS的、客观的、旨在促进USCIS 的服务与管理的政府办公室举办了一场为时一小时的电话会议,澄清了该备忘录中的一些问题。分享如下:

  • 备忘录的适用对象

在备忘录和这次的电话会议里,备忘录的适用对象多次被强调是针对“frivolous, placeholder, skeletal” 的申请,即明显缺乏所要求的移民身份的最基本的证据的申请。可以理解成是为了留在美国先随便递交一个申请再说,利用移民局处理案件的时间来补齐需要的证据。夸张一些的例子为:递交了表格,但是没有或提供了很少的支持性证据。电话会议中强调了移民官会将此类申请和innocent mistake (无辜的错误)的申请区分,举例来说,如果上交的护照拷贝缺了一页,那很大概率就是无辜的错误,仍然可以通过RFE 来补齐;而如果递交的是亲属移民申请,却完全没有交经济担保证明,则可能被认为是前一种申请而直接遭到拒绝。

当然,initial evidence v. innocent mistake 到底是哪个,决定权仍在移民官手里。

  • 初始证据 (initial evidence) 是什么

自然的,有很多提问问道,那到底如何判断初始证据到底齐了没齐、会不会被直接拒绝呢?

对此,CIS Ombudsman 办公室回答道,有以下三个方式可以检查:a) 法律本身;b) 移民表格的说明;c) 9月11日之后会陆续出台的各个移民身份申请所需证据的列表,但此项不能完全替代a) 和b),仍应以a) 和b) 为主。

  • 移民局的效率是否会因此提高

他们说会。(呵呵。。。)

从常识来说,原本一个案件的战线可能拉得很长,移民官逐项审理一个案件的各项材料,将缺少、不足的地方写到RFE 中,申请人回复,移民官审理RFE 的材料,再做出最终决定。备忘录实施之后,如果初始证据缺失,移民官即可直接拒绝,可能都不需要完整看完一份申请,即可移至下一个案件。理论上效率应该会提高。

  • 移民官是否会因为此备忘录接受培训

会的,说移民官的培训已经进行了几次。且9月11日之后,最初的一些拒绝可能会受到额外的审查。

  • 备忘录的后果

移民官在初始证据不足即可直接拒绝申请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申请人将损失申请费,也可能因此失去身份需要马上离境,即使本来有Plan B, C, D…也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了。在美国境内延期或转换身份的申请人应当尽早递交申请而不要等到最后一刻,尽量减少或避免身份中断的情况。另一方面,一旦要向移民局递交一个新的申请,应和律师细细比对需要递交的证明文件,以保障申请不会因为初始证据不足而被拒绝。

原作者:姚力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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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最近收到不少关于注册商标的问询,在替客人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些问题是反复被提及的。在这里,我们整理、罗列了一些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关于商标的基本情况”中的部分Q&A,给有意图注册商标的网友提供一些基本的概念。

Q: 我的标志是否必需要联邦注册?

A: 不必要,在美国,各方不需要注册他们的标志来获得可保护的权利。只有在商业中使用标志,才能建立“普通法” 定义的商标权利,而无需通过注册。但是,在首席登记处获得的联邦商标注册提供了比普通法权利更多的重要优势,包括:
··您对该标志的所有权的法定推定以及您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标志于注册中列出的商品/服务有关的专有权(而州注册仅提供该州界内的权利,和普通法权利仅存在于使用该标志的具体区域);
··公告您对标志的专有权;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在线数据库中列出;
··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得以备案以防止进口侵权的外国货物的能力;
··使用联邦注册符号“®”的权利;
··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能力;和
··以美国注册为依据,在国外获得注册。

 

Q: 我的商品/服务并没有logo,只有名字,是否可以注册?

A: 每个申请表格必须包含一个标志的清晰图像(“绘图”)。USPTO使用附图将标志上传到USPTO检索数据库中,并在官方公报(OG)和注册证书上打印标志。如果您想注册不同的商标,每一个都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申请表格和费用。
有两种类型的附图:“标准字符”和“特殊形式”。而商品、服务的名字即可使用“标准字符”进行注册。

标准字符的会图是普通文字、字母或数字。标准字符标志可保护字符本身,而不会将标志
限制为特定字体、样式、大小或颜色,因此比特殊形式的绘图给予您更广泛的保护。
标准字符绘图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没有设计元素;
··没有字符和/或数字的风格化;
··拉丁字母的任何字母和字;
··任罗马或何阿拉伯数字;
··只有常见的标点符号或变音符号。

如果您的标志包含设计或徽标,单独或联合使用文字,或者如果特定的颜色或特定文字风格对您是很重要的,则必须选择“特殊形式”绘图格式。如果想注册文字和设计元素的组合,该绘图必须显示文字(一个或多个)和设计元素组合作为一个图像。

Q: 我应该提交黑白绘图还是彩色绘图图纸?

A: 一般来说,即使您使用彩色标志,您也可以提交黑白绘图,因为黑白图纸包含了您标志使用时的任何颜色。但是,如果您的商标特殊颜色与您的产品有相关联和对您的客户是重要的,那么您可能希望限定您的标志,并将这些颜色声明为标志的一部分。如果您提交了颜色声明,那么您还必须提交与您所声称的颜色匹配的标志的彩色绘图 。

Q: 我还没有开始使用我的商标,可以注册吗?

A: 常见的商标申请的基础有以下两种:

··商业使用:标志的使用必须在“跨州”商务中的商品的销售或运输和服务,不止一个州或美国领土之间,或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对于商品,标志必须出现在商品(例如,标签或标签)、商品集装箱、或与商品显示在一起。对于服务,该商标必须在服务的销售或广告中使用。

··意图使用:如果您还没有使用过该标志,但计划在将来使用,您可以基于“意图使用”来申请 。一个真诚的的意图使用该标志不是只有想法但次于市场准备。例如,具有商业计划,创建样品的产品,或执行其他初始业务活动可以反映真正的意图使用该标志。

Q: 是否有任何其他可能的申请依据?

A: 有。根据国际协定/条约,标志持有人可基于由另一个国家(一个“44节”应用程序)颁发的外国申请/注册在美国申请。此外,外国持有人可以在其本国提出国际申请并请求扩张到美国保护 (“第66条(一)”申请)。

Q: 申请费用是多少:

A: 请见商标费信息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很难预计的。如想了解更多,请与我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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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注册公司真的没有注册资本要求吗?

提到在海外注册公司,很多人都会想到“一块钱可以注册个公司”、“没有注册资本要求”、“简便易行”,真的是这样吗?

从形式上来说,答案是YES。在美国注册公司,没有注册资本要求,只要公司设立人提交申请即可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发行股票数量和价格也由公司自行决定。关于在美国设立公司的基本流程和要求,详见本所文章《公司注册DIY》

那么实质上呢? NO。如果公司资本不足,法院可能“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个人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成立公司的一大优势和考量是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避免股东个人资产受到公司债务人的追索。然而,并不是有个公司的壳子做保护,股东就可以享受有限责任。法院更注重实质上的公司法人格独立、资产独立、运营独立。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形式进行欺诈或不正当行为,法院可能通过上文提到的“刺破公司面纱”来要求股东个人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决定是否“刺破公司面纱”时,法院会考虑诸多因素,比如公司的资本是否足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是否独立不混淆等。

为享有股东有限责任,避免法院“刺破公司面纱”,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 公司资本要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具体资本要求需结合公司的业务类型,参考同类型公司的运营成本,考虑租金费用、员工工资、保险费用、固定资产投入等。比如一个搞物流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美元,明显公司资本不足以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又比如,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为100万美元,后以各种方式将公司资本转出,造成公司资不抵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2. 公司资产要和股东个人资产分开。公司要有独立的账户。资产记录完整、清晰、连续。
  3. 避免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混淆。股东不能用公司账户支付股东个人账单和费用,不能把公司收入存入股东个人账户,不能将公司资产用于股东个人目的。
  4. 公司独立规范运营,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比如:按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有详细和准确的会议记录,重大决定都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并有书面记录。
  5. 谨慎对待关联交易。对于公司与主要股东、董事或与主要股东或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实体交易时,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审批。公司借款给股东或董事或管理层更应慎重。
  6. 公司签署合同时应使得第三方知悉合同方是公司,而非股东个人。

原作者:常争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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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了,然后咧?

恭喜!注册了新公司,跨出了关键的一步,实现了从0到1的转变。那在公司成立之后,还有哪些需要做的呢?

  1. Recruiting

公司成立后马上就得招兵买马,由于美国的移民政策缩紧,有时候不是只要谈得来、有能力的人都可以招到麾下。在美国合法工作需要是美国公民、持有美国绿卡或持有合法工作签证的人员(关于工作签证问题,请见本所姚力楠律师的文章《初创公司/小公司申请H-1B 的痛点和应对》)。因此,对新员工进行工作身份的验证是很有必要的。每一个新员工向公司报到的时候,都需要填写I-9表格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如果有潜在员工将来需要办理STEM 延期,公司可以在移民局网站的E-verify系统注册,并通过该系统汇报和验证员工的工作身份。

除了身份的确认之外,新员工还需要填写W-4表格和相应的州的类似表格,以确定每一张工资单的联邦收入税和州税的预缴税金额。根据公司所在地不同,公司还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比如Paid Family Leave, minimum wage requirement, etc. 各州的劳工部门通常都有做成海报的此类信息。

  1. Insurance

在公司开始运营后,公司需要购买一些基本的保险,比如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以及与雇佣员工有关的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随时公司的发展、产品的上市、董事和高管的增加,保险的需求会逐渐加大,比如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

  1. Accounting services

成立公司的一个优点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股东的个人资产不受公司债务影响。为实现股东有限责任,很重要的一点是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不能混淆,公司收入和支出记录清晰。公司的收入和支出需要有准确的财务记录,员工工资发放以及代扣代缴税需要财务服务,年度报税更需要专业的会计师服务。因此,在公司无内部专职财务人员时,找一个外部的会计师进行日常的财务记录、员工工资发放和预扣税等是很有帮助的。

如果公司一开始规模比较小,运营收支不复杂,使用一个功能强大的记账软件配以年度报税时候雇佣外部会计师,也不失为节省成本的一种方式。

  1. Statement of Information update

有的州会登记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信息,并要求每年或每两年汇报一次。即便尚未到需要汇报的时间,但公司董事和高管有变更,也需要及时向Secretary of State汇报并更新。

  1. State tax

除了联邦税,多数州对公司经营收入也征收州税。公司需要确定所在州是否征收州税并取得州层面的报税ID。 以加州为例,公司不论盈利与否,都需要缴纳franchise tax。

多数州对员工收入也征税,公司除了代扣代缴员工的联邦税和社保费外,还需要代扣代缴各州的收入税.

多数州对雇佣员工和员工权益保护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加州的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简称 “EDD”)主管劳动人事事宜,在加州运营的公司,需要在EDD登记并满足相应的员工雇佣要求。

EDD 时不时会举办一些针对雇主的免费研讨会,话题涵盖劳工法、员工问题、员工收入税、失业/残障保险等等,对于有员工的新公司而言,是非常好的获取信息的渠道。网址:http://www.edd.ca.gov/jobs_and_training/Employers_Businesses.htm

  1. Local business tax

除了联邦税和州税,很多城市会对企业征收一定的城市税,名称不尽相同,有的是business license fee, 有的是business tax. 建议咨询公司办公室所在的城市是否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如果公司一设立就已经积极地开始了运营,创始人可能就没有时间来处理上面这些繁琐的细节,好在这些服务都可以外包,会计、簿记员、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常年法律顾问等等,且外包的成本远低于雇佣成本。毕竟,将创始人的时间全力花在公司的发展上才是最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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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常争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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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DIY

在硅谷,大家总是热情地谈创业谈机会。创业是硅谷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创业需要一个载体,创业者需要公司去实现idea,去聚集怀揣同样梦想的人,去接纳投资人的融资。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成立公司不是口头宣告,而是要走一系列的流程,就如同新生儿要有个出生证或者从政府获取ID一样,公司也需要在政府进行登记以成为被认可的法律实体。

  1. Filing Article of Incorporation

成立公司的第一步是向Secretary of State 递交Article of Incorporation(不同的州叫法不同,比如在特拉华州叫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rticle of Incorporation通常需要填写如下信息:

  • 公司名字
  • 公司地址
  • 公司的送达代理人
  • 公司总授权股本
  • 公司成立人姓名及签字

Article of Incorporation 递交后,Secretary of State会审核备案并给与公司编号,公司正式成立。这时候的公司类似于房子盖好了,但是还没装修,没通水电,还需要有其他手续。

  1. Initial organization documents

如同1中所述,公司成立人向Secretary of State递交文件就可以成立公司,这时候的公司只是个壳子,没股东,没董事,没管理人员,因此公司成立人在公司成立后需要选任第一任公司董事,然后由公司第一任董事处理公司事宜,比如发行股票、选任管理层、开设银行账户、支付公司成立费用等。

  1.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公司成立后,需要向IRS申请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EIN”),作用类似个人的Social Security Number。EIN可以在IRS网站在线申请,也可以填写SS-4 Form通过传真方式申请。

公司完成登记和获得EIN后就可以考虑去银行开户,不同银行要求的开户文件不同,但基本都会要求提供EIN。

  1. Bylaws

Bylaw是公司的章程,通常会规定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细则,包括股东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的组成、董事的选任等。

  1. 公司董事和高管备案

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的信息及后续变更通常需要到Secretary of State进行备案,比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90天内进行登记备案。

DIY公司注册 VS请律师

尽管如上所述,注册公司很简单,可以自己DIY。但是请律师进行公司注册还是很有必要的,律师的价值不在于准备基础的公司注册文件,而是对公司注册地、公司类型、股权结构等给予建议和提醒。比如,是不是只要公司成立了,股东就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呢?公司成立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果将来公司需要替员工办理工作签证,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

有融资需求的公司更需要注意公司文件的规范化和完备性。公司文件的缺失、混乱会对后续融资造成很大障碍或者产生更大的费用。

原作者:常争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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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移民局即日起开始接受创业者“签证”申请(”EB-6″/”IER”)

传了很久的创业者“签证”,移民局终于开始正式接受申请了。这对于在美国学习工作的外国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毕竟,一言不合就开个公司自己干,是美国梦的重要体现,也是现在美国的非移民签证里最为缺少的。

之所以给“签证”加引号,是因为这个身份并不能算是一个签证,更不是绿卡,而是国土安全局使用其假释权力给予外国企业家“假释进入美国”一段时间,只要企业家(们)能证明他(们)在美国的逗留能够通过他(们)的企业为美国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

申请条件:新公司+CxO+有股权+美国投资老司机的钱

  1. 申请人为合格的初创公司的企业家
    1. 申请人在初创公司中发挥中心和积极的作用,通过其知识、技能、经验获得的良好职位能够充分协助业务的发展和成功;
    2. 申请人在该初创公司中拥有实质性的所有权权益(首次申请至少15%,后续的申请更改仍需要至少10%),且该公司:
      1. 该初创公司是近期成立的且从成立开始就合法的在美国经营(在递交申请之前的三年之内成立);且
      2. 有巨大的增长和创造工作机会的潜力,由获得了高额的投资、补助、奖励来证明。
  2. 由获得了高额的投资、补助、奖励
    1. 该初创公司在递交假释申请之前的一年之内从合格的一位或多位投资者那里获得了不低于$345,000 美金的投资;
    2. 该初创公司在递交假释申请之前的一年之内从合格的一个或多个政府那里获得了不低于$100,000 美金的奖励或补助;
    3. 若该初创公司仅能部分满足上述第1或2条,如果有可靠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初创公司有巨大的增长和创造工作机会的潜力,申请人仍有可能获得假释。
  3. 合格的投资人。“合格投资者”在这里指的是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个人。如果投资者是组织,则该组织位于美国、根据美国或州的法律组建、且大部分直接或间接由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拥有并控制。并且,该个人或者组织经常性地投资日后展示出巨大的收入和工作机会增长的初创公司。这样的个人或组织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合格的投资者,如果在最近的五年内:
    1. 个人或机构在五年内对初创企业的总投资不低于60万美元,投资类型包括可转债或行业常用的其它可转换为股票的其它证券;并且
    2. 在此类个人或组织进行此类投资之后,至少有2个这样的实体创建了至少5个合格的工作岗位,或者产生至少50万美元的收入且平均年收入增长至少达到20%。
  4. 其他支持性证据。如上述三项只能部分满足,如果有可靠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初创公司有巨大的增长和创造工作机会的潜力,申请人仍有可能获得假释。能提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快速增长的证据,如:用户或客户的数量、初创公司的收入、额外投资、筹款,包括众筹平台;
    2. 初创公司的社会影响;
    3. 初创公司的国家范围;
    4. 对初创公司所在地区或地区的正面影响;
    5. 任何其他可靠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初创公司有巨大的增长和创造工作机会的潜力。

优势:时效久、能renew、配偶小孩能陪同、一家公司三人用

创业者身份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假释获准的创业者可以得到最多30个月的滞留时间,最多可以再延长30个月。其配偶小孩可以一同入境,配偶可以申请工卡(EAD)在美国工作。一家合格的创业公司可以支持三个创业者身份的申请。

与创业者身份相比,L-1A 签证需要在美国境外有关联公司、H-1B 对于对公司有绝对话语权的申请人也无法适用。创业者身份是为真正来美国创业的外国人量身定制的。

缺点:可能短命

在这里说一下这个一波三折的创业者身份的背景。

2016年8月,移民局曾经推出一份提议,表示将为有意在美国创业的人士专门设计一个长期留在美国的签证,被称为创业签证。

2017年1月,国土安全部正式公布了名为《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国际企业家规则”/“IER”)的创业签证EB-6议案,开始进入公示阶段。原定于2017年7月16日正式生效执行。

正当国际企业家们准备“我带着脑、你带着钱”地来美国大干一场,7月11日,国土安全部发布了一条推迟IER的规定,说推迟到2018年3月,甚至取消。

这一来,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国家风投协会”)不干了,将国安部告到了法院。2017年12月1日,DC 的联邦地区法院同意了NVCA 的主张,认为国安部在推迟IER的时候没有给公众应得的通知和评价的机会,也谈不上有一个好的理由,因此该推迟应该被废除。

所以国安部不得不按照原来制定的IER开始接受申请。但同时,“你不是说我没通知吗?好的我这就给你通知”,国安部一边审批着IER 的申请,一边着手发布拟议规则制定(“NPRM”)的通知,试图取消IER。国土安全部正处于起草NPRM的最后阶段。

千言万语,化作一句:要办,趁早!

【2018年5月25日】移民局已经提出要取消IER了:

https://www.uscis.gov/humanitarian/humanitarian-parole/dhs-proposes-remove-international-entrepreneur-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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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小公司申请H-1B 的痛点和应对

【此文结合了2018年的一些发展进行了补充】

2019年已经到来,H-1B的申请季还会远吗?手持OPT 的新员工或者还在找工作的毕业生,都必须开始考虑今年的H-1B 申请了。在旧金山湾区的小伙伴们很多会希望去一个初创公司,甚至自己设立一个公司,但会对初创公司是否能够顺利办理H-1B 有所犹疑。同样的,很多初创公司在选择员工的时候,也会有“我们公司如果要赞助潜在雇员的H-1B 的申请,是否有能力做到?”的顾虑。这里我们就来说一下相比较为成熟的公司而言,新公司/小公司在申请H-1B 的过程中容易遇到的来自移民局的挑战和应对。

你有钱吗?

在申请H-1B 之前,雇主需要先申请LCA(劳工情况申请),其中雇主保证其将会付给外籍雇员不低于当地现行工资标准的报酬。这对于已经设立了一段时间、正常运营的公司而言,不会是一个多大的问题,但是对于初创公司而言,由于新设立的公司大多数还未盈利,移民局往往会要求证据以证明该公司有能力支付给雇员LCA 中批准的工资,也就是公司的财力证明。这包括但不限于:已获得或正在谈的融资证明、银行账单、启动资金(可能是公司拥有人自己的投资或者借款)等等。与之相关的有所帮助的文件有:商业计划(我们现在还没赚钱但是我们的商业模式会赚钱)、已经签订的商业合同(看!钱正在来的路上)、市场宣传(看!客户正在来的路上)等等。当然,与移民局一贯的标准一样,这些证明性文件里面没有什么是必需的,我们建议尽可能多提供,因为如果被RFE(要求补充材料),移民局也是要求这些证明。移民局也不会说到底要有多少钱才算够,这也和公司的性质有关系,一家生产硬件的初创公司所需要的资金和一家只需要人力的服务行业的公司所需要的资金肯定是不同的。但是,用常识来看,一个公司的资金如果仅仅只够支付该雇员的工资,显然也是不够的。如果H-1B 成功申请下来了,雇主本来也就是要按照LCA 中提到的工资付给该雇员的。

公司有办公场所吗?

作为一家创业公司,可能你的办公场所是自家的车库,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你的公司需要支持H-1B 的申请,则会有问题。移民局越来越多地对办公场所、办公工具有所挑剔。会要求雇主提供照片、租约、收到的信件等来显示办公场地的真实性,以及雇员将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和工具进行工作。如果办公场所是居民住宅,移民局会让你提供该城市相应的区域划分规定,以证明这个地址可以被用于商用(这当然无法获得,所以不要在家开公司办理H-1B)。如果雇主的办公场所为联合办公空间,移民局会要求提供共用一个地址的所有公司的名字,以及他们和雇主之间的关系。甚至会让雇主画一个办公场所的平面图,来表示雇员的工作空间等等。

这个职位是必需的吗?

H-1B 签证是发给Specialty Occupation (特殊职位)的。当大公司申请H-1B 的时候,移民局默认这样的公司拥有足够复杂的运营,所以需要H-1B 这样的特殊职位。而当初创公司申请H-1B 的时候,移民局会更加严格地审查为什么该公司需要这样一个特殊、专业的员工。所以我们建议申请的时候需要表明公司的发展轨迹,以及为什么需要该雇员来提高运营或帮助扩张。除了前一段中所提到的商业计划之外,公司现有和未来的组织架构也会有所帮助。

这个雇员真的是“雇员”吗?

H-1B的持有人必须是“雇员”,和公司之间是雇主-雇员的关系,也就是说,雇主可以雇佣、解雇、支付、管理、监督、控制雇员。很多初创公司的员工数会很少,0个或者1个这样的少。移民局容易产生的疑问是:“这个人真的是雇员,而不是公司的所有人之一吗?”这里面有两种情况:1,雇员确实只是雇员的情况下,非常容易证明真实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或者Offer Letter、公司股东名册(显示没有该雇员)。2,雇员在公司确实占有股份,甚至是共同创始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该公司有董事会可以雇佣、解雇、支付、管理、监督、控制该雇员,这样的H-1B 还是可以获得的。基本上移民局需要有另一个实体来控制雇员的雇佣情况和具体工作,而非该雇员在公司是一言堂、公司是为该雇员服务的。

新公司会有足够的工作给雇员做吗?

移民局问这个问题并不新鲜,但在2018年这个问题出现概率增高,甚至不是刚成立的小公司也会被问到。这需要通过比如公司的业务合同、账单、客户列表、工作样本等来证明。新公司可以提供的文件更多在于商业计划和业务合同。

易诚律师事务所曾帮助了Payroll 上没有员工的公司、Payroll 上只有1个员工的公司、只成立了3个月的公司成功申请了H-1B 签证。如需免费的评估,联系方式在文后。

H-1B作为大多数留学生毕业之后要在美国工作的唯一签证选择,可谓限制多多。每年各大科技公司的CEO 们都没少批评量少的可怜的H-1B。除了在各个渠道发声之外,我们能做的就是按照现有的规定,打好手中已经有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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